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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止。

本期

登小二通过问答

带大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分法条


常见问题

1、什么物权可以不办理登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

2、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从何时起生效?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4条)

3、不办理物权登记影响合同的效力吗?

不影响。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

4、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吗?

可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8条)

5、仅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如何保障物权实现?

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

6、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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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1日起,三亚市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全市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时,不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下面

为大家附上相关法条的全部内容

详细阅读获取更多知识

我们下期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及效力认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10-30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