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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登记收费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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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5:10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亚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登记收费行为的通知

广大市民、游客朋友们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恢复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等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恢复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

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公布实施的收费项目及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通知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自202531日起实施。

附件:不动产登记费收费细则(依照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收费的文件标准梳理)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财政局

20252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不动产登记费收费细则

——依照财政部 发改委关于收费的文件标准梳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三、证书工本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四、收费优惠减免

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5.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7.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8.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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