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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第三方
技术审查工作技术指南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建立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机制,提高我市详细规划成果编制质量,设立第三方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展的、或正开展但尚未通过市规委会审议的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第三方技术审查,适用本指南,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参照执行。
由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规划编制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和实施等。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技术审查,是指受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由利害关系方以外的组织机构,依据国土空间(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与所审查的规划编制根据相同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审查方法,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规划编制审查,或者对规划编制其他有关工作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审批决策参考的活动。
二、审查工作要求
(一)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资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2.在法学、公共政策、环境学、土地学、城乡规划学、区域规划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专业的研究团队,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
3.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相对独立;
4.与所评估的规划成果及其他事项无利害关系;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6.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或土地规划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领衔审查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注册规划师资格之一。
(二)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制定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
(三)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根据规划编制需要,适时选定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开展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
(四)审查提交材料
由规划编制单位配合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向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提供审查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shp、cad矢量文件);
2.上位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资料(含shp、cad矢量文件);
3.规划编制基础资料(含shp、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及回复、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若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专家评审会等会议审议,则提供对相关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会议意见之外的修改;
5.审查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审查需求提出补充。
审查工作分为审查批前成果和审查验收成果两个阶段。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后,对存在疑异的审查意见和规划设计方案与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审查报告提交至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经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合议,形成正式审查意见反馈至规划编制单位,由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并就成果修改完善落实情况出具书面答复。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存在疑异的审查意见进行技术答疑,负责审查修改完善后的成果是否落实了审查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能通过第三方技术审查的项目将不予验收。
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要求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审查单位原则上在收到审查文件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查工作内容
根据《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对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审查内容包括程序合法性、成果文件完整性、内容准确性、内容规范性、上位规划相关情况、其他相关规划衔接合理性、现状衔接合理性、各方意见落实情况等。
(一)程序合法性审查
1.审查项目启动阶段是否有市政府批文且在报审前是否完成了现状调研、区政府(管委会)、法定机构及相关部门意见征询、专家评审、公示等必备程序。
2.审查各项程序是否完善,如各阶段反馈意见是否完整及有对应回复,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是否均已征询意见等。
(二)成果文件构成完整性审查
1.审查成果中规划文本、管控图则(图件)、附件、数据库等内容是否齐全。
2. 审查成果中具体成果构成,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中详细规划成果构成执行。
(三)规划内容准确性审查
1.审查规划成果与上位规划、城市总体设计、片区总体设计的一致性。
2.审查编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3.审查各项具体文字、图则(图件)、附件内容表达是否达到深度要求,是否准确。
4.审查各类核心服务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的用地面积和建筑规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布局是否合理,限制性、引导性内容是否准确。
5.审查各类图示、图表、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6.审查各类图则、图纸之间的一致性。
7.审查地块图则中各项指标之间是否闭合。
8.审查法定文件同类内容是否一致。
9.审查数据库建设是否符合数据库标准。
(四)上位规划符合情况审查
1.目标、定位、规模
对照上位法定规划(含修订规划)等法定性规划对规划区的目标、定位、规模和控制要求,审查提交成果中的相关分析论述是否完整、准确。如存在调整,需对调整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及结论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专家评审、市规委会审议中关于目标、定位、规模和控制要求的意见,是否得到充分落实。
2.用地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上位法定性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含开发边界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湿地)性质与边界等的要求,审查成果内容中的非建设用地是否与相关专项规划管控要求相符合。
3.绿地及配套设施
审查上位法定性规划中确定的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含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核心服务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含区域)、交通运输用地(含区域)等强制性内容是否落实,规模是否合理。如有调整,审查是否对其合理性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证。
4.主干路网
对照上位法定规划路网,如有重大调整,审查是否对其合理性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证。
(五)其他相关规划衔接合理性审查
1.周边已批规划衔接
叠合周边已批规划,对比分析详细性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规划许可及建设情况之间是否一致。存在矛盾时,审查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述及其合理性。同时要重点审查路网及市政管线的衔接,道路两侧的用地功能衔接情况及其合理性。
2.其它规划的衔接
对比其它相关规划的研究结论(包括发改委、环境、林业、农业、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规划),审查是否进行了相关论证及衔接。
(六)现状衔接合理性审查
1.现状建设衔接
对涉及改造的用地,审查在相关章节、图则中是否有相对应的说明及其合理性。
2.权属、规划许可衔接
审查规划成果是否与权属及规划许可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需审查是否在规划说明中进行了相关论述及其合理性。
3.现行规划评估
涉及详细规划修编(重编)时,需审查是否对现行规划实施了评估。
(七)各方意见落实情况审查
逐条核对公众意见、部门意见及评审意见、市规委会审议意见等各阶段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回复是否一致。
(八)验收稿与报批稿一致性审查
1.验收稿与报批稿间有调整
审查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提供修改依据及市政府批准文件,是否纳入验收成果中并出具承诺书或修改说明。
2.验收稿与报批稿一致
审查验收成果中规划编制单位是否出具承诺书或书面说明。
四、审查报告成果构成
审查报告成果可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一)项目概况
重点表述项目的背景缘由、审查对象概述、审查依据及内容说明、审查人员构成说明、审查具体过程说明。
(二)程序审查
对比规定(或地方惯例)报审报批程序要求,提出本次规划编制及报审程序的完善建议。
(三)成果文件构成审查
对比《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提出成果文件构成完善建议。
(四)成果内容审查
针对相关成果文件,对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合理性分别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逐条提出完善建议。
(五)结论及建议
提出审查总体结论及成果完善建议,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五、审查责任约束
第三方技术审查成果实行审查机构终身负责制,若出现以下责任问题,需予以处罚:
1、重大责任事故
(1)规划成果出现突破上位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或突破现行有关政策,但审查通过的。
(2)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的,造成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
(3)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对于出现重大审查失误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认定后,报送市资规局,由市资规局负责将其列入三亚市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黑名单并全市通报,该技术审查机构2年内不得承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业务。
2、较大责任事故
影响范围较大,造成后果可通过技术手段补救的。如审查工作内容涉及的各有关事项出现纰漏,影响规划实施的;未按审查要求,如实履行审查义务,造成3项以上材料缺失但可及时补交的。
对于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认定后予以警告,一个项目累计警告三次则列入记过名单,累计记过三次则进入三亚市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黑名单。被列入记过名单的技术审查机构1年内不得承接三亚市规划有关业务,记过名单、黑名单的认定、列入、通报等程序以及对列入黑名单机构的处罚同重大责任事故。
3、一般责任事故
影响范围有限,造成事故可通过纠正的方式进行弥补的。如,审查报告、审查的规划成果中存在错别字的;审查成果材料不完整,存在3项及以下缺失,但可弥补的。
对于出现一般责任事故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认定后予以备案,一个项目累计三次备案则列入警告名单,累计三次警告则列入记过名单,累计三次记过则进入三亚市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黑名单,被列入警告名单的技术审查机构由市资规局负责在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领域进行通报批评,警告名单、记过名单、黑名单的认定、列入、通报等程序以及对列入记过名单、黑名单机构的处罚同重大责任事故。
六、计费标准
参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取费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规模大小、校核工作量和难度,原则上按审查项目规划设计费的4%-6%取费,单项取费不超过16万。计费区间、计算标准如下:
序号 |
计费区间(万元) |
4%(万元) |
5%(万元) |
6%(万元) |
1 |
100及以下 |
|
|
0-6 |
2 |
100-200(不含200) |
|
6-10 |
|
3 |
200及以上 |
1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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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本技术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技术指南由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