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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珊瑚礁保护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00823302-8/2025-1004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5-01-06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5-01-0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珊瑚礁保护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25-01-06 11:55:20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亚市珊瑚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珊瑚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的珊瑚礁资源保护和管理。

办法所称珊瑚礁,是指各类以造礁石珊瑚为基础、与其他生物及非生物物质共同形成的生物性礁体和在其中生长的珊瑚物种,以及其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珊瑚物种。

第三条 珊瑚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珊瑚礁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珊瑚礁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建设执法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并解决珊瑚礁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全市全民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全市珊瑚礁资源调查,统筹拟定珊瑚礁生态修复规划、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全市珊瑚礁及其所在海域生态环境的监管职责,负责珊瑚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定期组织实施珊瑚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保护效果的调查评估,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排海情况,协调处理涉及珊瑚礁生态环境的问题。

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珊瑚礁渔业资源调查珊瑚礁友好型渔业资源捕捞监督管理珊瑚礁周边区域渔业生产的管控,珊瑚繁育采捕许可的初审和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协助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开展保护区范围内的珊瑚礁资源监管、生物多样性监测以及保护区调整申报的初审并按程序报批等职责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登记的水上旅游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综合执法事项清单范围内涉及珊瑚礁资源保护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公众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珊瑚及其制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珊瑚礁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所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人为活动管理

对于现有生态保护红线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的珊瑚礁集中分布区域,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论证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八条涉及海南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珊瑚礁生态资源保护和利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海上开展旅游活动应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珊瑚覆盖率低于10%的珊瑚礁分布海域,不得开展经营潜水活动。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在珊瑚礁分布海域开展旅游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等禁止活动区域开展旅游活动;

(二)超出用海批准的区域开展海上旅游活动;

踩踏、抛锚、采挖等破坏珊瑚行为

向海投放有害化学品、废弃品或其他污染物质;

(五)超用海评估限定的最高环境承载游客数量;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用海单位在珊瑚礁区域从事海上旅游活动,应当开展珊瑚礁保护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在珊瑚礁区域开展海上旅游活动的公民,少用、不用化学护肤品,或者使用生态环保型护肤品,以减少对珊瑚礁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 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在珊瑚礁分布及周边海域开展渔业捕捞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捞;

(二)在珊瑚礁分布区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拖网捕捞等破坏珊瑚资源的非法捕捞方式;

(三)在禁渔期进行渔业捕捞;

(四)使用渔业主管部门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五)超过限额捕捞;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用海单位和个人在珊瑚礁保护修复活动中,开展长棘海星、核果螺等珊瑚敌害生物的清理捕捞。

第十五条 对涉及珊瑚礁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海域使用论证须设专章评估建设工程对珊瑚礁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预防、减少或者控制对珊瑚礁损害的施工方案及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对珊瑚礁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建设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分析;

(四)工程所在海域珊瑚礁生态环境现状以及健康评估;

(五)工程对珊瑚礁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六)拟采取的珊瑚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论证;

(七)珊瑚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十七条 涉海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不得有影响珊瑚礁的下列行为:

(一)向珊瑚礁区排放工程污染物、废水、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二)工程船只触礁、坐礁;

(三)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

(四)淤积、填埋珊瑚礁、破坏珊瑚礁生态环境;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用海单位和个人在涉海工程采用生态友好型材料、技术和方法,减少对珊瑚礁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九条 海洋牧场人工鱼礁使用材料及投放布置应科学合理,在有珊珊礁分布的近岸海域,渔业养殖深水网箱原则上应布设在离该岸线三公里以上,避免对珊瑚生长产生影响

第二十条 在海洋牧场中开展珊瑚礁建设,鼓励建设单位在周边近岸陆地、海区及海岛设立显著标识物或标志碑,注明珊瑚礁功能保护和管理等信息。海洋牧场建设竣工后,审核机关应当核查海洋牧场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珊瑚礁分布周边海域从事海水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避免对珊瑚礁环境造成影响:

(一)不得超过批准区域养殖;

(二)投放饵料和使用养殖药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药品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科学确定养殖品种和养殖密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充分考虑海域生态特征、特点,在开展海洋牧场建设与休闲旅游观光活动过程中,注重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养护。

二十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中优先采用珊瑚礁友好型物种。

二十四每年3月至5月为珊瑚虫排卵繁殖期,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海南三亚珊瑚礁国家级保护区非法捕捞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涉海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管。

二十五严禁非法驯养、捕捉、收购、出售、运输、加工珊瑚、珊瑚礁及其制品。

第四章珊瑚礁资源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六条依法在珊瑚礁分布区域开设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采用区域轮换轮作观光方式等措施,防止、减少旅游活动对珊瑚礁分布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十七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南三亚珊瑚礁国家级保护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珊瑚分布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高温白化、敌害监测制作发布珊瑚礁生态系统预警监测报告

二十八 市人民政府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完善珊瑚礁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因开展珊瑚礁保护工作,造成单位或个人正当权益受损,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珊瑚礁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通报后,按照《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经初步评估认为需要进行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向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发送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函。

二十九 鼓励潜水海域使用权人潜水海域开展珊瑚礁生态修复,构建适宜的珊瑚生境。

三十珊瑚礁的保护和修复项目须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借助自然恢复技术人工种植珊瑚等手段,促进珊瑚礁的恢复与重建。

三十一开展珊瑚礁保护和修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项目实施前围绕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编制生态监测、成效评估方案,在修复前、中、后至少各开展一次生态监测,形成生态监测报告和成效评估报告,并在修复完成之日起开展不少于3年的管护。

三十二鼓励社会资本和公益组织以多种模式参与珊瑚礁保护、修复和管护;鼓励和支持相关的村委会、学校、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引导、教育公众遵守有关规定,共同保护珊瑚礁生存环境。

市人民政府对保护珊瑚礁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执法与监督

三十三 综合行政执法旅游、渔业、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珊瑚礁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十四妨碍珊瑚礁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在珊瑚礁区开展海上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开展旅游活动,超批准范围开展旅游经营、旅游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十六在珊瑚礁分布区严格控制涉海工程建设。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没有采取措施的,依照《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十七在珊瑚礁分布周边海域从事海水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海域环境,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未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造成珊瑚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采挖、出售、购买、运输珊瑚礁及其制品或者使用爆破、施用有毒物质、使用电击方式等方式破坏珊瑚礁的,按照《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十九 办法未设定处罚,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行政处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珊瑚礁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影响或破坏珊瑚礁行为的,有权向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四十二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办法自202531日起施行,有效期 20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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