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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动产登记通知书
编号:20250918001
刘恩礼同志:
坐落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蓝色海岸C栋2单元1606号房,登记在刘恩礼名下,产权证三土房(2011)字第011688号。利害关系人赵志钢主张该不动产权利人登记错误,诉至三亚中级人民法院,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安和街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确认赵志钢的身份证号码与刘恩礼提供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你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身份证存在虚假,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证书等申请办理撤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我机构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予以办理撤销登记。
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9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