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追缴采矿权出让收益金、补办采矿许可证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做好采矿权出让收益追缴、补办采矿许可证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追缴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一)追缴对象
我市13个地热井口(详见附件1)历任开采主体。
(二)追缴标准
根据2010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含)期间各地热水开采主体实际取水量,按规定测算追缴金额。
(三)出让收益缴纳
我局将依法向缴纳义务人作出缴纳通知,缴纳义务人自收到缴纳通知之日起,须1个月内到辖区内税务部门自行缴纳出让收益金。如不按期缴纳,将根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至2025年度12月31日前仍未缴纳的,将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二、补办采矿许可证
我市取水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13家地热井开采主体(详见附件2)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加盖公章的补办采矿许可书面意愿,后续按要求缴纳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及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向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补办采矿许可。
三、对逾期不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或不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的,将依法采取关停措施。后续涉及违法开采的,将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置。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88266640、17361731155
联系地址: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楼矿产资源科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