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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三亚市崖州区红岩队—抱古村矿区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抵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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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16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科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三亚市崖州区红岩队—抱古

村矿区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抵押公告

2020124日,三亚城投众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挂牌竞得三亚市崖州区红岩队抱古村矿区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2021430日,取得我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4602002021047100151867)(以下称采矿权)。

20242月,三亚城投众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述采矿权第一顺位抵押给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支行)、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担保主债权本金4亿元(人民币);第二顺位抵押给海南农垦自然资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第三顺位抵押给海南海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城投众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将采矿权顺位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组成的本金22.4296亿元(人民币)银团贷款。

现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已将采矿权抵押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同时根据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土资矿字〔201512号)工作要求,现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将三亚市崖州区红岩队-抱古村采矿权抵押顺位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顺位抵押登记

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

主合同为三亚城投众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组成的银团签订的编号为琼中银2024年公司借字第29《银团贷款合同》。从合同为三亚城投众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组成的银团签订的编号为琼中银2024年公司抵字第10《银团贷款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主债权数额为22.4296亿元(人民币),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为壹拾年,担保范围为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利息、罚息、复利均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

主合同为三亚城投众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签订的编号为(陵水联社营业部)社/行(2024年)社团固贷字第(001)号《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社团贷款合同》。从合同为三亚城投众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支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签订的(陵水联社营业部)社/行(2024年)(社团抵)字第(001)号《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主债权数额为4亿元(人民币),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为壹拾壹个月,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特此公告。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220

联系人:张书顺;联系电话:8826664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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