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三亚市规划局成立以来,为对已审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对经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一直采取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8年2月5日开始,对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此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等建设项目竣工经规划核实(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1份。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样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