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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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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全市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草案。研究推进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工作。研究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依职权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勘界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制定和完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置换和流转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配合做好深化农垦改革工作。有序推行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

(六)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组织指导全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贯彻实施省建立的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空间战略布局,编制、修编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构建全市高效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价。组织划定市级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开发边界。配合划定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围填海控制线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含林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制订和更新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政策指导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制定生态修复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耕地保护政策,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目标。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监督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负责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配合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组织保护地质遗迹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海洋战略规划。配合国家、省实施海洋强国重大战略,海洋强省重大战略。拟订三亚市海洋发展、深海等海洋强市建设重大战略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配合省组织实施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政策。

(十三)配合省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及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配合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贯彻实施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配合实施省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督促检查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管理、协作和问责制度,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措施并监督实施。调查违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控重大风险和问题。

(十五)负责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负责有关规划的审查、审批和组织报批,核发有关书、证,负责行政审批和批后验收管理。

(十六)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和应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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